出口退税中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货物虽然进行了出口,但按相关规定应将其视为内销货物进行征税,且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导致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原因,有一部分是法定的,另一部分是人为的。对于人为因素,外贸企业可通过一些方法进行避免,以维护企业最大利益。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有五大类,主要如下。

出口退税中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4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4类视同自产产品有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以上货物进行出口销售时,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下面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讲解出口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算。

举例:甲外贸公司2016年10月5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2016年11月10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出口收入为20万美元,1美元=6.67元人民币。该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7年7月6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则其应纳销售税额为多少?销项税额=20×6.67÷(1+17%)×17%=19.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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