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获悉在2019年1月22日海关总署门户站发出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定,对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修整,本次修整后规范文本和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2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按照有着规定,对第3条5项,第7条4项,第8、第9条2项,第10箱1项、2项,第13条2项、第14条6项,第15条2项、4项,第16条和第18条、第22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1项3项,第32条,5项,8项,25项,27项,28项,29项;第33条,第34条,第35条9项、第12项,第36条第4项,第42条作出相应修整。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根据相关要求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比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写。修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作废。另外,2019年2月1日关于报关单的其他海关公告还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将归入“多证合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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