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异同点)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开栏的话

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在运输需求快速增长、境外疫情蔓延导致物流供应链效率大幅降低以及苏伊士运河搁浅堵航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复杂背景之下,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出现了一舱难求、运价大幅上涨的全球性现象。今日起本报开设《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观察》栏目,邀请业内专家从多角度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一、引言

市场集中度是对整个行业市场结构集中程度进行测量的指标,目的是为了能够体现市场的竞争和垄断程度,相关集中度计量指标有:行业集中率(CRn)、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赫芬达尔指数,HHI)、洛仑兹曲线、基尼系数、逆指数和熵指数等。

其中,行业集中率(CRn)与赫芬达尔指数(HHI)是经常被各国运用到反垄断经济分析之中的两个指标。行业集中率是指该行业的相关市场内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例如,CR4是指四个最大的企业占有该相关市场的份额,但人们目前已经认识到行业集中率指标的缺陷是未能指示这个行业中正在运营和竞争的企业总数,其结果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产生误导。赫芬达尔指数(HHI)是基于该行业中经营者的总数和规模分布,将相关市场中的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占比平方相加的总和,实践中HHI多使用前述数值再乘以10000的所得予以表示,故如果相关市场中只有一个厂商,则HHI为最大,其数值为10000。一般认为,HHI指数所具有的数学和经济理论上的特性使它成为较理想的集中度计量指标。

为了考察当前我国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的市场结构特点,科学分析该市场的竞争或垄断程度,本报告尝试计算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几个相关市场HHI数值。

二、相关市场的确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这是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步骤,故计算HHI数值亦需要首先确定“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一)相关商品市场

鉴于国际海运市场主要包括集装箱班轮和非班轮运输服务、干散货运输服务和油轮运输服务市场,通常认为这几种运输服务之间并没有替代性。故本报告用以计算HHI的相关商品市场应当确定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就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而言,公认观点是相关地理市场既非某条固定航线,亦非全球航运市场,故从反垄断法的意义上来看以“全球市场”为依据计算HHI没有实质意义。换言之,HHI计算应当建立在具体的相关市场基础之上。

如何确定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中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考察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注意贸易航线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基本要素,其中,亚洲—欧洲航线、跨太平洋航线与跨大西洋航线是业界公认的三大贸易航线(当然并非全部的贸易航线)。根据行业习惯,上述三大航线又涉及9条具体的贸易航线,其分别是:

远东—北欧贸易航线和远东—地中海贸易航线2条航线被统称为亚洲—欧洲航线;远东—北美西海岸贸易航线、远东—北美东海岸贸易航线和远东—美国墨西哥湾贸易航线3条贸易航线被统称为跨太平洋航线;北欧—美国东海岸贸易航线、地中海—美国东海岸贸易航线、欧洲—加拿大贸易航线和欧洲—美国西海岸贸易航线4条贸易航线被统称为跨大西洋航线。

在具体考察过程中,上述9条贸易航线也并非可以直接确定为9个不同的相关地域市场,这是由于:其一,每一个贸易航线实际上都是双向的,故进出口应当是不同的相关市场;其二,将整个远东地区的不同国家都划定为一个相关地域市场之内显然有扩大之嫌。

鉴于本报告主要是为了考察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对中国货物出口贸易的影响,从目标导向出发,本文拟择取如下三个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地域市场进行考察:

1.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出口);

2.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出口);

3.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出口)。

三、各相关市场HHI指数的计算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异同点)

以2019年、2020年、2021年1—7月份排名前11位的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在“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上的实际出口箱量为依据,在忽视其他微小运量企业情况下,计算得出HHI数值如下:

(一)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出口)相关市场

2019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216;

2020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226;

2021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222。

(二)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出口)相关市场

2019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180;

2020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188;

2021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149。

(三)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出口)相关市场

2019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437;

2020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473;

2021年1—7月期间以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为代表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关市场HHI约为1460。

四、对HHI计算结果的分析

目前,基于HHI数值美国司法部将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种状态:第一,HHI不足1500的,为没有形成集中的市场,该市场呈现较为充分的竞争状态;第二,HHI在1500—2500之间,该市场为中度集中的市场;第三,HHI达到2500以上的,则该市场为高度集中的市场。前述美国司法部对于HHI指数之分类标准在国际上被广泛借鉴、参考。

前述“中国大陆—北美东贸易航线”“中国大陆—北美西贸易航线”“中国大陆—欧洲贸易航线”为代表的三个典型相关市场的HHI均低于1500,按照美国司法部的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三个重要的相关市场范围内并不存在船公司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情形。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数据获取不全的原因,仅统计了各相关市场中位居前11位的班轮公司而未能统计全部参与经营的班轮公司,因此得出的HHI指数并不准确(实践中往往很难真正对所有的参与企业都进行统计,但毋庸置疑的是,纳入企业越多,结果越接近真实)。从定性角度来看,位居前11位的班轮公司运输了中国港口的绝大部分出口货物,所忽略的是诸多市场份额极低的班轮公司,故从理论上来看真实HHI数值应当比本报告统计的要小,而HHI数值越小,则表明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将越为充分。

五、近年来相关国际组织或他国对于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HHI研究结论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异同点)

(一)世界航运理事会在2021年7月9日发布的一份文件(Normalized demand, not regulation, will solve supply chain delay)中指出:“利用服务美国贸易的集装箱船舶经营者的运力计算,美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HHI数值低于1000,因而这是一个竞争的行业。”

(二)世界航运理事会(WSC)等联合文件(Commission Consultation on Consortia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附件二RBB报告(Report by RBB Economics, 19 December 2018, Response to the EC liner shipping BER consultation)中指出:“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的HHI指数低于1000,排名前30位班轮公司HHI为955。”

(三)2019年4月4日,FMC主席迈克尔·库里在陈述报告(Statement of Michael A·Khouri Chairman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 Subcommittee On Security APRIL 4, 2019)中指出:“跨太平洋航线和北大西洋航线HHI表明该市场是不集中的。”

(四)2017年,时任FMC代理主席迈克尔·库里在总结发言(Acting Chairman Michael A·Khouri Summary Testimony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on Transportation and Infrastructure Sub-Committee on Coast Guard and Marine Transportation)时指出:“美国国际贸易航线班轮运输市场HHI指数为752,低于1500的‘安全港’。”

(五)2018年ITF报告(The Impact of Alliances in Container Shipping)第37页论述:自1998年至2018年,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HHI指数从300升至1400,故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是“适度集中”。

(报告来自大连海事大学课题组,执笔人朱作贤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海商法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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